关于做好我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

各相关县人民政府: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是环保部受财政部委托从2011年开展的一项重要的开创性工作,根据环保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和环保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6号)要求,省环保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考核目的是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随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越来越严格,考核指标体系也在逐步完善和细化,要求填报的数据和报告也越来越全面。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县级政府作为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这一公共服务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政策措施,并将考核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相关单位,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

  2、各县政府要严格审查数据内容,加强自查报告的质量管理。各县要按照省环保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山西省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晋环发[2012]5号)要求,抓好时间节点,明确责任主体,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利用联动工作机制这一平台,做好县本级对数据和报告的自查与审核工作;省环保厅将加强业务指导,各县要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提高自查报告的报送质量;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工作。

  3、各县政府要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监管。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不得用于竞争性领域,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确保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投入。

  4、各县政府要加大对环境监管的投入,增强县本级的环境监管能力。各县应依据《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中的规定,在确保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正常工作经费同时,要按照环保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的通报》(环办[2012]103号)中的要求,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用于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加快提升县级环境监管能力,满足国家考核工作所需的基本要求,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提供基础性保障。

  望各县能够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在制定县域经济发展政策时,注重环境保护,确实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履行好这一公共服务职责,为县域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省环保厅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培训,并联合省财政厅共同开展现场核查;省财政厅参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测算下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

  附件:

  1、环保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的通报》(环办[2012]103号).doc   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现场核查要点(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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