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营销秩序,方便农民购买补贴农机产品,维护农民等购机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为农机购置补贴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农机营销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营销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经销商的管理遵循方便购机、保障农民权益、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管理。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监管及处罚,授权辽宁省农业机械化扶持发展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章 经销商确认原则
第四条 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提出,经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对外发布。
第五条 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的营销责任和义务,由企业自主约定,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三章 经销商资质条件
第六条 经销商基本条件
(一)辽宁省行政区域(不包括大连市)内,于2012年1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营销范围包括农业机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场地和仓储条件。
(四)具备农业机械“三包”等售后服务能力和零配件供应能力。
(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销售台帐健全。
(六)生产企业可以直销本企业的补贴产品。企业直销要进行登记备案,经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确认后对外公布。生产企业的直销行为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经销商确认程序
第七条 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的代理经销商(辽宁省区域)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自主提出经销商名单,并将经销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授权文件,报送辽宁省农业机械化扶持发展中心登记备案。
第八条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经审核、公示后,在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销商资格不予确认。
(一)申报信息不真实的。
(二)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被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被处罚的。
(四)其它违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经销商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销商要遵守国家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避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经销商要向购机者提供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经销商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补贴产品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第十三条 经销商要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上及时录入售机信息。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档案,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经销商要自觉维护购机者利益,不得恶性涨价,不得以降低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诱导或强迫购买某种补贴产品,不得搭车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严禁经销商进行不正当竞争,严禁经销商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进行商业贿赂。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对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视其具体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处理。
(一)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销售,补贴产品的价格高于同期市场销售价格的。
(二)以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的方式变相涨价的。
(三)以搭车销售或强迫选配零部件的方式变相涨价的。
(四)售后服务不及时的。
(五)销售台帐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销售假冒伪劣补贴产品的。
(二)虚假销售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倒卖补贴机具的。
(五)进行商业贿赂的。
(六)引发群体性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经销商资格被取消,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营销活动,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以文件和公告的形式在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