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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农业发[20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厅考核,户县种子质量检验站等5个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批准为合格种子检验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准许在批准的种子检验项目范围内使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标志。
特此通告
附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名单(第五批)
陕西省农业厅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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