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3-01-26    浏览次数: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在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以及吸纳就业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迈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7000亿元,比2011年“翻一番”。到2017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超1万亿元,进入建筑业大省行列;全省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10家以上,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40%以上;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企业达3家,100亿元以上企业达10家,50亿元以上企业达20家;安徽建筑业企业在省外产值占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优化发展结构。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原则,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化专业类别结构和布局,扶持高等级资质企业、专业企业发展,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比例协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建筑业发展格局,促进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服务业转变。

  (二)培育壮大骨干企业。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在全国有竞争力的安徽建筑业知名企业、品牌企业。联合组建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支持施工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主业突出、多元发展的经营格局。鼓励大型设计、施工企业发展成为集设计、咨询、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三)提高专业施工能力。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交通、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承包领域拓展,逐步提升在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规范行业管理,扶持装饰、钢结构、防腐等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提高建筑施工装备水平和装配能力,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各地要制定奖励补助政策,吸引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支持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我省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

  (五)扩大国内市场份额。依托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驻外建筑业服务机构,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增强市场拓展能力,提高“徽匠”品牌影响力。

  三、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采取产权转让、增量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形式,推进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改制企业优化股权配置,调动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

  (七)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总承包,稳妥推行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一体化。支持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建筑业,提升项目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建筑产业园区,整合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发展,努力形成建筑经济新的增长极。

  (八)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实施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联合行动计划,引导设计、施工、检测等企业采取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增加核心技术储备。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工法,开发专利和专有技术。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奖励。积极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推进建筑业节能降耗。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培养引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适应专业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合作培养的学员具备土木工程类或建筑学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报考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时,其在校学龄可合并计算为工龄。督促建筑业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技术工种和一线职工技能培训。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黄山杯”工程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提高建筑业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序转移,支持皖北地区、大别山区建筑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十)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加强传承创新,弘扬徽派建筑文化。注重培养勘察设计领军人物,支持我省勘察设计骨干企业参与省内外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增强勘察设计企业竞争力。鼓励我省勘察设计骨干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品牌设计企业的交流合作,吸引国内外品牌设计企业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一)拓展国外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努力争取国外工程承包和国家援外工程项目。密切跟踪我国多(双)边经贸合作框架协议,大力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承接框架协议下的建设项目。积极参与我国政府推动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程项目建设,带动我省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以及建筑材料、装备制造等企业“走出去”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跻身全球工程承包500强。各级商务、外事、公安、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境外发展做好服务。

  (十二)落实扶持政策。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国家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中非发展基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货物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对承包境外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授信额度差别化管理,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包项目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外汇周转贷款。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集中的市、县,可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五、规范建筑业市场

  (十三)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体系平台,完善建筑业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的重要参考,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十四)加强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完善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省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建立国有投资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

  (十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管理,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关键岗位带班制度,规范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监管系统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强化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能。

  (十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或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按全部工程额扣除分包工程额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业主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要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十七)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探索推行建筑业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监督,组织评选优秀建筑项目和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开展“建筑徽匠技能大赛”等行业竞赛,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合力。

  (十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在安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一级资质,创鲁班奖、国优工程奖,技术研发中心、发明专利、标准、工法获国家认定,在境外承包工程年外汇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各地可制定政策给予奖励。

  (二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从资金投入、信贷规模、贷款利率、担保费率等方面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创新融资性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的反担保形式。支持主营业务突出、实力较强的建筑业企业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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