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5

  关于严肃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紧急通知

  甘安委发〔2013〕3号

各市州安委会:

  目前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也是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多发频发的高峰季节,为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通知》明确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犯罪的适应刑法、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诉的标准,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各市州、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学习,确保执行到位,落实到位。

  二、各市州要将《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兰州、定西、天水、陇南、酒泉、庆阳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重点地区,要切实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确保将《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宣传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各个环节,传达到每一个生产、经营企业。

  三、各市州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对涉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行政执法,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予以刑事追究,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和处罚的震慑作用,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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