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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报2012年度交通港航公安单位财务决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1

  各交通港航公安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交通港航公安单位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编制单位

  大连港、广州港、连云港港、宁波港、秦皇岛港、青岛港、日照港、汕头港、上海港、深圳蛇口港、天津港、烟台港、营口港、湛江港公安局,长江、黑龙江航运公安局,海南省港务公安局,广东、上海、天津海事公安局。

  二、决算编制内容

  2012年度交通港航公安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内容包括7张决算报表及相关分析说明,即《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行政经费表》、《办案业务费表》、《票据领用表》、《资产情况表》及《基本情况表》。电子表格请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财务司版块下载中心下载。

  三、决算编制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2012年度交通港航公安单位决算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资产等情况。

  (二)各单位编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核对各项收支款项,本年度发生的收入、支出要及时入账,中央财政拨款应以预算和代理银行通知的额度作为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并做好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的清理和账务核对工作。

  (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决算数据撰写决算编制说明及分析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各项收入、支出及财政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管理以及资产管理等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具体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决算汇编范围及采用的会计制度;

  2. 单位机构现状及变化情况;

  3. 单位人员、人工成本构成及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分析;4.年度收入、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中央财政拨款的支出情况,零余额账户的额度结余情况应详加说明;5. 消耗性费用支出情况;6. 大型资产的购置、报废等情况;

  7.票据领取、使用及管理情况;

  8.决算编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四)各单位填列报表时要保持原报表的格式,不得随意修改报表标签页的名称、增加或删减报表行次及列次。

  四、决算报送时间要求

  各单位决算报表(含编制说明)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于2013年3月20日前报部财务司,并同时报送决算报表数据光盘。

  决算编报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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