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府发〔2011〕61号
璧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璧山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
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璧山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璧山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
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以及《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工作的通知》(渝水后扶〔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璧山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扶助的对象为璧山县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四条 建立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基金。基金来源:市级补助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和其他整合资金等。
第五条 坚持量力而行和群众自愿的原则。库区社组民主讨论、友好协商、形成共识,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先生活、后发展”的原则。以投资小、见效快,优先解决库区当前生计困难问题的项目,重点包括水利配套设施、人行便道、生产开发以及环境美化等项目。后扶项目的选择一定要量力而行,符合实际,便于实施。
第六条 后扶项目申报,由库区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后报县移民后扶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 后扶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
第八条 县移民后扶管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实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项目资金的拨付及资金使用管理,按县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后扶项目实施责任的主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后扶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接受群众的监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要求限期整改或处理。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按照属地原则,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小型水库库区群众的稳定。县民政、社保等部门要优先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困难群众的低保和农村社保。县水务、交通、农业等部门要尽量整合项目资金并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
第十一条 后扶项目实施完成并公示7天后,经项目法人书面申请,由县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县财政、发改委等部门按照县的有关规定和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璧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1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