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5号令)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煤炭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13年度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工作及到期延续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全面检查范围
2013年1月1日前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均需参加全面检查。
二、到期延续审查范围
2010年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均为到期延续审查对象。
三、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内容
(一)是否具备《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09〕2号公告)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储煤场地、煤炭计量和质检设施、煤炭计量和质检人员等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
(二)检查2012年度煤炭销售规模或销售收入是否达到《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09〕2号公告)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的行为;
(五)有无收购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的行为;
(六)有无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行为;
(七)有无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的行为;
(八)有无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或严重拖欠税款的行为;
(九)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四、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程序
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检、申报和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全面审查三个阶段。主要程序是:
(一)企业自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月28日止,煤炭经营企业组织人员,按照全面检查要求进行自检,据实填报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申报:煤炭经营企业在自检基础上,按照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申报材料规定,于3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三)县(市、区)初检: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报送的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自检报告、煤炭经营资格证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申报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资料并到现场实地检查,现场检查率100%,提出初检意见并填写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汇总表(附件2),于4月15日前报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四)州(市)复检: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报送的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自检报告、煤炭经营资格证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申报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资料并组织现场复检,现场复检率50%,对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于5月15日前将全部资料报送省工信委煤炭行业管理处。
(五)省工信委于6月15日前,对州(市)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率10%。
五、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申报材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2012年度自检报告。报告主要内容:1、煤炭经营情况;2、煤炭来源、销售和运输方式构成;3、储煤场地环保设施是否符合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的要求;4、煤炭计量、质检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5、煤炭销售量或销售收入清单;6、煤炭经营依法纳税情况;7、有无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或处罚情况;8、其他情况。
自检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二)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申报表(附件1)。
(三)报送税务机关出具的2012年度累计煤炭经营相关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注明办公场所详细地址,拥有产权的需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七)储煤场地
1、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应提供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需提供与储煤场地所有权者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联营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或联营方拥有储煤场地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3、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4、跨地区经营的(企业经营场所所在地与储煤场地所在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储煤场地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储煤场地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煤炭计量、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书或委托协议书(委托煤炭计量、质量检测的,须提供被委托方的煤炭计量、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被委托方必须是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
(九)煤炭计量、质量检测人员上岗证(委托煤炭计量、质量检测的,提供被委托方的煤炭计量、质量检测人员上岗证)。
(十)煤经营资格证的复印件(副本)复印件。
(十一)需要变更登记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
(十二)到期延期审查的企业,需重新申报,严格按照新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程序进行审查。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采用A4纸张,且保证字迹清楚,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并编制序号、目录。
六、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结果认定及处理
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认定为合格的,准予检查通过或准予延续经营。
(二)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检查通过或准予延续经营。仍达不到完全合格的,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三)认定为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四)在规定的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时间内,对未提交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申报材料的,视同检查不合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项目。
七、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有关要求
(一)开展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是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煤炭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把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作为总结经验、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的一个重要契机,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地做好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任务。
(二)各州(市)在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复核过程中,要对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十二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2〕382号)要求,确实做到动态监管,有进有出,有保有压,总量平衡。
(三)云南省工信委将在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工作结束后,对全省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并通报各州(市)。
联系人:省工信委煤炭行业管理处
电 话:0871-63515270
附件:
1.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申报表
2.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汇总表
3.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未报资料及不合格企业汇总表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