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文件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使我区商品储备企业及时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1〕94号文件第四条“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规定,我们联合审核了我区的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附件),现随文上报,请予审定。如无不妥,请准予公布,并同意冠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
以上请示妥否,恳请批示。
附件:广西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宫海娥,联系电话:0771—533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