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执行标准统一、现场验收严格、考评结论真实、备案管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项验收。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建设煤矿在结束前,或标准化不达标的生产煤矿在复产验收结束后,都要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专项验收。
二、把好验收关口。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遵照新的标准和验收规定,使用晋煤安发〔2012〕1290号文件的整套考核评级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项验收。
三、从严评定等级。把三级作为衡量是否达标的基础等级。专项验收中评定的等级,原则上都不得超过三级。对确属标准化建设水平较高的建设煤矿,可评定三级以上,但要从严把握。
四、规范备案要求。在专项验收结束后的1个月内进行备案。备案文件可将下行文以抄送形式报送省煤炭厅,但必须写明煤矿的基本情况。同时要随文报送整套考核评级表等资料。
五、实行审查备案。备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审查和统一管理。在受理提交的专项验收备案文件和资料后,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经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六、随机组织抽查。对专项验收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煤矿,省煤炭厅将适时组织抽查。一旦发现降低标准进行验收和备案的,取消当次验收评定的等级,责成原验收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联系人:杜圣星,联系电话:0351—4117209。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