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业〔2013〕8号
各市(州)、扩权县农业(农机)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机电提灌站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提灌工程灌溉效益,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保证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1〕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经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农村机电提灌站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机电提灌站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
农村机电提灌站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省数量众多、分布面广的机电提灌设施,在保障农田灌溉、抗御自然灾害、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蓄水工程、引水工程等共同构建了我省基本粮食生产能力的水利保障体系。但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机电提灌站存在的产权不明、体制不顺、管理不善、设备老化、效应差等问题日趋显现,越来越不适应我省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加快改革、理顺体制、完善机制、提高效率。
二、农村机电提灌站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及原则
(一)改革目标
遵循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明晰提灌站所有权为核心、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落实管理主体与责任,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目的、发挥工程作用与效益。构建“权责明晰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营运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改革原则
——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明确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公益性质。优先满足农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重点保证农业灌溉用水,兼顾其它用水的同时,提高机电提灌工程运行的效率与效益;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改革的实践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推进。
(三)改革的范围
适用于农村集体、股份合作、个体等非国管农村机电提灌站。
三、农村机电提灌站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明晰产权,落实资产主体
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依法对提灌站进行产权登记。按照提灌设施建设投资来源与管护需要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颁发提灌站产权证,建立健全提灌站产权制度体系。
(二)完善经营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实行分级管理
实行分级管理。以“分类定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为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个体、私营提灌站,实行自主管理;村民小组内的提灌站由村民小组确定管理主体;跨村民小组的站由村委会确定管理主体;跨村的站由乡(镇)政府确定管理主体;跨乡(镇)的站由县(区)政府确定管理主体。机电提灌设施的维修、管护、作业均遵循分级管理原则。
选择适当的经营管理形式。在有利于为农服务和提灌站发展的情况下,按照“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提灌站装机容量、灌面大小等情况,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专业合作社或者用水协会管理,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管理形式,实行差异化经营管理,强化具体承担提灌站管理任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责任。
集体经营的提灌站可成立灌区委员会或者专业合作社、用水协会,根据需要采取直接经营、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对于有稳定灌面、年运行时间长、正常年景靠提水收费能维持运行并略有盈余的保本微利型提灌站,可推行租赁承包经营或拍卖经营权;对灌面小、年运行时间短、无法实行保本经营的保障型提灌站,应以实行用水协会、乡镇、村组民主管理及聘任负责制为主。
(三)健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完善提水收费制度。一是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规定,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农村机电提灌站提水费收费指导价格;二是提水灌区要建立健全提水费成本核算、收支、监督等管理机制与办法,水费要根据供水成本和用水户承受能力适时调整,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三是探索建立抗旱救灾和贫困农户提水补助与救济的办法与方式。
健全管理维护投入制度。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维护费用除了在所收取的水费中提取外,一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川委发〔2011〕1号文“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的规定,由各级财政补助;二是动员农民群众集资投入;三是由村、镇集体进行补助;四是通过政策性保险等其它形式解决。
完善提灌站管护规章制度。各地要依据不同类型的提灌站,分类指导基层组织和提灌站完善提灌站操作规程、使用制度、管护制度、岗位责任制、提水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四、加强农村机电提灌站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农村机电提灌站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妥善解决改革中的各种问题;农业、财政、水利、物价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改革进程;要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各种形式的机电提灌用水合作组织,充分尊重和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典型试点示范。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动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各地试点方案请报省农业厅备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请及时上报省农业厅。试点需要的产权证书和相关表格,由省农业厅统一制定;产权证书各地根据实际需要领用。
抄送机关: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农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