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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30    浏览次数:4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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