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