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权限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方便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和领取酒类流通随附单,进一步完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依据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和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为此,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全面了解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企业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其办理酒类备案登记和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情况。对已办理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企业,要按照要求加强监管;对尚未办理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企业,要督促其尽快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及时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予以公示,为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提供便利条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后,要按照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三、切实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酒类经营者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督促酒类经营者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做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加强对酒类经营者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情况的检查和监管。
四、认真做好酒类流通管理资料建档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对备案登记的情况及时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http://jlscyxs.mofcom.gov.cn)上进行登录,按照要求做好备案登记资料建档工作。指导和督促酒类经营者落实和完善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制度。
联系人:付军明 联系电话:0791—86246680,传真:0791—86246684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