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组织专家对各市申请2012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产品进行了评审,经辽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等2户企业的4个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认定条件,杰森石膏板(沈阳)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的3个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认定条件,现予公告。
公告有效期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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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名单.xls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