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建设"五个湖北"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国认注[2011]34号)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有机产业和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开展"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是充分利用认证认可手段,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促进我省有机产业健康、稳步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质监局要把推进有机产品认证工作作为发展有机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方面予以高度重视,以"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为契机,摸清本地区有机产品认证现状,积极开展有机产品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同时,强化有机产品认证监管,推进有机产品认证健康发展。

  二、认真组织"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项目申报和评审遵从"企业自愿参加、市州级质检部门初审推荐、专家组集中评审、省局择优批准"的方式开展。各地质监局应当充分了解本辖区、获证组织内有一定发展有机产业基础和积极性的县/市情况,主动帮助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做好申报工作。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与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同时充分了解相关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申报县、市认证实施情况,并做出是否予以推荐的意见报省局(具体申报条件、表格见附件)。省局将在各局初审基础上,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省局择优授予"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 的荣誉称号。

  三、积极支持"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有机产业的发展

  各地质监局要以"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有机产业的行政监管和扶植力度;要建章立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本地区有机产业行政监管,确保辖区内有机认证的有效性和持续符合性;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探索集"产、供、销"为一体的新型有机产业发展模式;要加大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注意总结推广创建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为加强对省级示范区创建活动的指导,各地质监局应认真制定本地区省级示范区创建活动的工作计划与创建措施,并于3月20日前上报省局科认处。

  (二)条件成熟的地方质监局应积极引导当地政府申报有机示范区,指导企业实施有机示范区创建工作。请各局在2013年7月3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省局科认处。省局联系人:尹红超,联系电话:027-87836957。

  (三)为稳步推进"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创建经验,我省将从"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内择优申报"国家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地区。

  (四)各地方局"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的开展成效,将从2013年起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附件:1。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申报条件

  2。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申报表

  3。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有机生产组织情况调查表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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