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0    浏览次数:1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打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1号)要求,现就2016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基地是指在相对集中的区域,汇聚形成产业链协作密切、创新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模效益显著、发展环境良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和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基地建设以培育全省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为目标,遵循全省产业布局与地方发展需求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形成政策扶持合力,探索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模式、新机制。

  二、申报对象

  基地原则上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组织建设,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单位。   跨县(市、区)行政区的产业相对集中、特色鲜明的优势区域也可组织建设,基地所在地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责任单位。

  三、申报方向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结合区域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选择具有比较优势和明显特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见附件1)。

  四、申报条件

  基地综合考虑产业基础、产业发展环境、创新能力、企业群体、支撑项目等因素,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性评审确定。

  (一)产业基础。区内产业特色突出,产业规模显著,行业集聚发展态势明显,在国内或省内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市场份额,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和配套体系;目前或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实现产值和效益增速明显高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水平。

  (二)产业发展环境。区内用地保障和水电路气暖等公共基础设施健全,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市场营销、物流仓储等公共服务体系相对完善,金融服务比较健全,行政服务高效便捷,制定了促进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和文化环境较为浓厚。

  (三)创新能力。区内拥有1家或多家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相关领域研发合作机制,培养引进了一批高水平专业人才队伍,具备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主导或参与国家、省或行业标准规范制定,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话语权。

  (四)企业群体。拥有1家或几家规模较大、经营效益较好、拥有自有知识产权且对上下游企业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优势骨干企业,以及一批本领域或上下游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五)支撑项目。围绕产业链发展和关键技术突破,有一批在建或三年内能够开工的产业发展、技术研发及高技术产业化、创新能力、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能在较短时间内提升产业规模和核心竞争力。

  五、申报程序

  (一)方案编制。依托开发区建设的基地,由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基地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2);跨县(市、区)组织建设的基地,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基地实施方案。责任主体应对基地实施方案中现状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数量。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申报基地2个以内,省级开发区只能申报1个。每个市申报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基地2个以内。

  (三)材料报送。县(市、区)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其基地实施方案需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国家级开发区、市(含定州、辛集)直接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其基地实施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对本区域的基地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统筹平衡后,于6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文件一式4份,包括正式申报文、基地实施方案、汇总表(见附件3)。扩权县(市)的基地实施方案由所在市汇总上报。

  六、方案批复

  (一)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申报基地实施方案初审,确定基地推荐名单。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推荐的基地进行答辩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确定基地名单。

  (二)批复程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评审通过基地名单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复基地实施方案,明确基地建设的责任单位,安排资金支持计划。

  七、支持政策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基地建设,对认定的基地,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分年度切块下达到基地所在财政部门。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基地内产业技术研发、高技术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以及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质量检测、信息咨询、设备共享等公共技术服务的建设项目。基地责任单位要规范项目管理,根据省批复的基地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基地内项目评审和专项资金分配。基地每年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八、考核评价

  基地建设实行年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辖区内基地的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投资完成、产业发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基地建设情况进度督查,根据批复基地实施方案,对基地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合格的,保留基地资格并继续给予相应支持。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弄虚作假的取消省级基地资格,扣回专项资金。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陈  鑫 0311-88600503

  省财政厅经建处        白华冰 0311-86771568

  电子邮箱:hbfgwgjs@126.com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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