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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发布日期:2013-04-08    浏览次数:1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拟在2013412-2013511日期间,使用外国籍驳船和拖船承担以下一个航次的国内临时运输:

    深圳—陆丰7-2油田石油平台,运输导管架(113.5米×62.1米×62.4米,11000吨)。

    上述运输船舶技术条件:具有“轨道运输”功能的船舶。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确实没有中国籍船舶满足上述运输需求的,我部将允许租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现就上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如有满足上述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5292643。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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