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2年10月24日以粤海渔函[2012]861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2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海洋与渔业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洋、渔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是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二章 裁量原则
第四条 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量罚一致、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
第六条 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三章 裁量规则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同时并处数个行政处罚种类的,除符合法定事由依法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予以处罚,不得自主选择确定其中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选择其中处罚较重的一个法条,定性并量罚。多个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下列材料应当作为主要依据:
(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审核的材料;
(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
(四)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裁量程序
第十条 行使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
第十一条 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工作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对于违法情形较复杂、量罚情节的适用不易把握或存有较大分歧,或执法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在量罚情节或具体裁量意见作较大幅度调整的,应当执行集体审议制度进行审议,并做好集体审议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章 量罚情节与幅度
第十五条 海洋类和渔业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违法情形确定不同的处罚幅度,按违法程度总体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档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四)一年内3次以上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并被处罚的;
(五)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定行使:
(一)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定行使:
(一)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三)在适用本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部分予以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按下述规定行使:
(一)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三)在适用本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或不符合本规定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监察机构负责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十四条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一)过罚明显不相当的;
(二)自由裁量行为显失公平的;
(三)采取不正当的裁量程序和方式的;
(四)对应作出自由裁量行为而消极不作为的;
(五)擅自增设裁量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意见制定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队伍部署的专项执法行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24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海洋类);2.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