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我厅提出如下要求,请各盟市环保局认真抓好落实,并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一、强化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及我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内环发〔2011〕53号)要求,各类工业园区(含新建、整合扩建、升级)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在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

  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通过前,不得受理、审批园区内所有建设项目。 二、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基础设施(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渣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应在规划中统筹考虑,在建设中统一落实。园区基础设施未建成前,与其有关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三、认真落实化工园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化工园区特点,必须考虑可能风险事故下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不引发区域环境问题。离河流较近的工业园区应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避免各类污染物入河;涉及易燃易爆品储存、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园区应建立相应的消防体系和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必要时可考虑利用水泥粉末集中控制污染事态的扩大。 四、对自治区范围内各类工业园区建设情况开展全面检查

  近年来,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各地不断增设、整合、升级各类工业园区,为全面掌握辖区内工业园区建设及更新情况,我厅决定于2013年1季度对自治区内各类工业园区进行清查,主要检查规划环评执行情况、基础设施落实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体系建立情况等。清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工业园区应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未完成前不得受理园区内涉及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请各盟市环保局于2013年3月25日前将辖区内工业园区建设情况表报送我厅(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表格内容见附件2)。 五、建立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由园区管理机构负总责,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区内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园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将本园区环境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盟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和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上报我厅。 联 系 人:自治区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袁迎辉 联系电话:0471-4632057(传真)

  附件:1.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 2.工业园区建设情况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23日


  内环办【2013】23.pdf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1].pdf
  工业园区建设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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