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交通部 » 正文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迅速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6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部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及时了解和掌握交通运输系统内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尽快遏制交通运输重大事故多发、频发势头,部将组织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此次大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行业央企开展安全生产自查;第二阶段:部组织安全生产督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我部〔2013〕1号文件、“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等工作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各单位开展“打非治违”等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对交通运输领域内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惩治情况。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特别是涉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检查梳理问题的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243号)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开展情况;交通运输安全基础设施及安保设施建设情况;长大桥隧运营监控和重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六)“四区一线”重点水域、“四客一危”重点船舶、重点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七)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

  (八)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九)极端天气下保通、保畅、保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时段、重大节日应急值守安排和应急准备情况。

  二、自查督查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4月中下旬):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行业央企对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上旬):在行业自查的基础上,部组成六个督查组赴重点地区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督查组由业务司局牵头、相关司局参加,部领导可根据工作安排带队督查。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组:公路局牵头,公安局、海事局参加,赴湖南、江西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组:水运局牵头,道路运输司、监察局参加,赴辽宁、天津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组:道路运输司牵头,水运局、机关党委参加,赴河北、湖北开展检查工作。

  第四组:安监司牵头,公路局、质监局参加,赴陕西、云南开展检查工作。

  第五组:质监局牵头,安监司、公安局参加,赴河南、浙江开展检查工作。

  第六组:海事局牵头,办公厅、救捞局参加,赴广西、福建开展检查工作。

  三、自查督查方式

  (一)全面自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

  自查工作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督查工作要做到点面结合,重点突出近期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和企业。

  (二)检查作业现场与检查文件资料相结合。

  自查督查重点应在一线、在作业现场,实地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认真查找和发现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查阅安全生产相关台帐,做到工作落实有据可查、有迹可寻。

  (三)排查隐患与督促整改相结合。

  注重发现安全生产中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和重大隐患,提出对策建议和整改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及时治理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四)总结工作与督导改进相结合。

  各单位要及时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注重发现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督查组应现场向被检查单位反馈督查情况,督查结束后,应跟踪督导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落实。

  四、相关要求

  (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行业央企要迅速对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情况开展自查,单位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部署,全面、细致开展好自查工作,并于4月26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部安委办。

  (二)部督查组的工作安排由各组自行确定,确保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督查过程中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于5月15日前将督查报告报部安委办。

  联系人:宋佳森、吕东旭,联系电话:010-65292133/2945,传真:010-65293796,邮箱:pengfp@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

2013年4月10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