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特殊优惠政策
浦东软件园是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和上海市联合创建的国家级计算机软件产业基地,它同时也作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信息产业区。
凡在浦东软件园注册的企业,除享受张江高科技园区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浦东新区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详细请阅《浦东新区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扶持措施》 。
关于支持浦东新区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扶持措施
为进一步扶持浦东新区计算机软件企业的发展,对属于浦东新区税务机关征管,并经浦东新区科委认定为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以下财税扶持措施:
1.经新区财税部门批准,软件开发企业自实现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由新区财政返还100%; 第四至第八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可返还50%。
2.对经浦东新区科委认定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经过技术和经济评审后,政府可以在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中给予酌情扶持或向社会风险投资基金推荐。
3.对经浦东新区科委推荐的单笔30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贷款,优先纳入新区高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体系,帮助落实银行贷款。
4.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软件开发项目,其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经新区科委及新区财税部门审核批准,优先酌情给予财政贴息。
5.为充分发挥浦东新区软件园区的孵化功能,对租赁软件园及重点开发小区房产的软件开发企业,适当降低房屋使用租金,以减低软件开发成本。差额部分可由张江开发公司及其他重点开发公司从小区返税资金中,对软件园给予适当补贴。
6.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软件所发生各项技术开发费的投入, 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7.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软件的开发费用可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8.为开发软件所购置的关键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折旧。
9.加速企业软件开发的商品化,对企业软件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软件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 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10.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11.经浦东新区科委推荐审核,对当年软件开发取得显著成绩的科研人员,优先列入浦东新区对科技人员政府奖励对象,经评定后给予奖励。
说明:
1.对既适用上级规定又适用本规定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规定。
2.财政返还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软件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3.上述措施由新区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解释,实施中如遇中央或市政府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