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4

  1、对进驻河南省软件园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在河南省软件园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商品除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5、进入河南省软件园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可以在开发区办理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手续,免缴城市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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