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成都市鼓励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8    浏览次数:2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发〔2015〕7号)要求,现就开展2015年度鼓励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补助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投资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资金来源为国家和省(市)等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成都市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PE/VC股权投资机构;所投企业项目在市经信委委托机构进行备案的外资投资机构(含港澳台)。

  (二)投资对象:在我市工商注册并上缴税收的非上市中小微企业,投资时间达到2年(即起始投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且属于成都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中重点推进发展的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业、轨道交通产业、汽车产业、石化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予以优先支持。

  (三)项目备案:自印发通知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对投资机构自2013年1月1日以后的投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二、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支持股权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投资机构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的登记备案材料(复印件);

  (三)所投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四)所投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工商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所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证明材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出资验资证明,入股企业公司章程;

  (六)上年度所投企业纳税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盖公章,装订成册,另附电子版。

  三、支持标准

  按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最高50万元的补助。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企业将填好的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章后,报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五、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接此通知后,请及时通知企业,并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

  联系人:市经信委 陈欣 61885842

  市财政局 王平 61882557

  附件:成都市支持股权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机构版)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7日

  附件:

  1.成都市支持股权投资补助资金申报表(机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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