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高层次人才有补助
发展软件业,人才支撑是关键。相较于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我省在这方面并不占优。《意见》对加快软件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前所未有的优惠政策。
对重点软件企业引进的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国际、国内软件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政策:
引进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业项目,经评审后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海外引进人才的创业项目补助150万元,国内引进人才的创业项目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等,资助人数每年3至5人。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省相关部门评审,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补助人数每年30人,每人不超过10万元。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闽首次购买自住房,除设区市补贴外,在其为企业服务期内,省级财政按购房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或学龄前教育)由所在地教育部门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专家荣誉选拔;享受“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有关优惠政策。
建立软件企业优秀骨干人才培育机制,有计划地培育一批软件企业管理、经营和技术优秀骨干人才,对在软件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年应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不低于3万元的优秀骨干人才,享受以下政策:
对优秀骨干人才所承担的软件产业化项目予以优先立项,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资助人数每年不少于20人。
优秀骨干人才参加境外高级培训,列入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计划的,给予50%的培训费用补贴,每年补贴100人,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外事、公安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赴境外专项培训的相关手续。
优秀骨干人才享受“海西创业英才培养计划”有关优惠政策。省政府每三年组织一次“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评选活动,每次评选30名,对获奖人员给予表彰和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
此外,支持省内软件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建立实训基地,省级财政给予软件企业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人均补贴不超过3000元。支持培训机构开展软件业急需紧缺人才培训,推进“万名软件适用人才培训工程”。对年实际培训学员500人以上的培训机构,授予“福建省软件人才重点培训基地”称号;对年培训学员中有400人以上与软件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重点培训基地,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重点扶持10家骨干企业
《意见》提出,发挥软件园区载体功能,创新福州、厦门软件园管理机制,加快泉州软件园建设,鼓励其他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软件园区。增强软件园区的平台集聚功能,依托软件园区及大企业建设和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集中资金每年重点扶持2~3个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重点扶持10家自主创新技术全国领先,在国内外业界有一定影响和发展潜力,成长性好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省内软件骨干企业,省市财政按该企业上年度对财政新增贡献额分别给予等额奖励。
扶持设立软件研发机构
引进和支持国际知名软件企业、全国软件百强企业及研发机构来闽投资,对2009年后首次在闽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享受以下政策:
来闽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奖励给其在闽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省级财政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6%奖励给其在闽所设立的公司(机构),省级财政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设区市政府可按其在闽所设立的公司(机构)实际租用面积所需租金的50%给予补贴。
同时,鼓励软件企业与院士或与境内外著名高校、研发机构合作共建软件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等,对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软件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软件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财政给予建站补助。
支持台湾企业来闽投资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软件企业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软件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对我省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信息化应用软件及技术服务,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企业在本省注册并有良好后续服务条件的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优先邀请本省软件产品提供商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参与信息化项目招投标。
对重点软件企业以“海西软件”统一形象在国家级、省级主流媒体及重要公共场所开展宣传活动的,给予一定补助。
对在各级媒体播出的我省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原创动漫公司所在设区市财政可按不低于国内同类城市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在中央、省级媒体播出的我省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省级财政再给予不低于设区市奖励标准10%的奖励。
支持台湾软件企业来闽投资,鼓励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动漫、信息化服务等台资项目入驻福州、厦门、泉州等地软件园区,支持台湾优秀软件产品在闽推广应用。
加大对企业融资扶持
积极引导和推动福建软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鼓励软件园或软件产业集群内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降低单个企业发债成本,提高发债成功率。
组织实施“福建省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对列入培育计划并进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阶段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优先投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省、市政府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可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的20%比例跟进投资;省级工商发展资金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省软件企业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
支持设立软件行业性担保公司,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应提高审批效率并予以利率优惠;对为软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省级工商发展资金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予以补助,并可优先获得省级再担保公司的再担保。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通过专业机构评估,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到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同时,支持软件开发人员以技术专利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积极引导和推进商业银行开展软件行业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