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委),市节能监察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印发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要求,我们制订了《上海市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印发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要求,为规范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承担本市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项目的日常审核工作。
第三条 补贴产品范围:国家公布目录内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节能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补贴产品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补贴对象: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目录内补贴类产品的本市有关单位、企业可以享受财政补贴。补贴对象应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第六条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的审核经费,用于专项补助的审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委)对本区县年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补贴产品,并于2013年2月8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及当年度补贴资金测算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区县财政局。
第九条 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本市后,市财政局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调查摸底情况及测算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预下达到各区县财政局。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10日内,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委)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汇总提出本市年度补贴清算报告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清算审核意见,对各区县年度补贴资金,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予以清算。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申请
本市补贴用户应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经委(商务委)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应填报相关产品的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5),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买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基本条件,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设备购置、安装及淘汰情况,并提供相关发票复印件;
(三)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四)补贴用户开设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区县发改委、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国家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初审材料,及时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复核;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及时告知购买人。
(二)市节能监察中心根据区县经委(商务委)上报的初审材料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时书面反馈区县经委(商务委)、发改委、财政局。经复核无误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将购买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三)区县经委(商务委)根据市节能监察中心的复核意见向区县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由区县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补贴用户。
第十四条 月度终了后5日内,区县财政局、发改委、经委(商务委)将本区县上月推广使用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详见附件6)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机构对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补贴用户。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附件:1.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推广补贴标准;
2.高效节能空压机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3.高效节能风机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4.高效节能水泵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5.高效节能变压器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6、高效节能工业产品补贴月度推广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