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2012年年报工作

  1.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单位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掌握企业信息的一项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2.各单位要加强对已执行新准则企业2012年年报的跟踪分析,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至少选择3家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进行调研分析,特别关注重大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在2013年5月20日前将3篇以上调研分析报告及相应的企业年报(电子版)报送市局会计处。

  二、加强指导,确保企业会计准则有效执行

  1.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财政部《通知》精神,重点关注《通知》中提出的不得随意对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进行重分类、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等六大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并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知中相关要求在本地区企业有效执行。

  2.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确保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范围的大中型企业全面、有效地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同时,系统总结本地区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工作经验和体会等,形成工作总结于2013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局会计处。

  三、强化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

  1.各单位应当坚持把会计监督作为确保企业会计准则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创新方式,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企业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掌握本地区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

  2.在开展201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应当继续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具体监督检查要求另行下发。

  3.各单位在跟踪分析新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请及时与市局会计处联系。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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