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2013〕1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国家医改“十二五”规划目标和2013年工作要求,经省政府批准,2013年我省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同时省财政继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
2013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9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对全省两类六档地区转移支付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9元、171元、151元、114元、76元、41元。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
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对全省三类地区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3元、15元、8元。
请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工作要求,足额安排预算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调整到位。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