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集团,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交科技发〔2012〕549号)精神,加强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工程化、产业化,在前期资源调查基础上,现启动2013年度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简称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研发中心申报单位须为企业法人,高新技术企业优先。
(二)拟申报的研发中心有关资源已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发改、科技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集团相关认定(部直属单位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我部正在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及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资源不得作为研发中心资源重复申报。
(三)本次认定范围包含4个领域的6个研发方向(见附件),申报的研发中心符合研发方向并至少涵盖2个重点研发内容。
(四)申报的研发中心应在研发方向体现技术先进性,近两年内主持承担过相应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具有较强的研发和产业化能力。
(五)重点研发成果近两年内形成的技术咨询服务及产品产值规模在3000万元/年以上;今后五年之内有较好技术研发和产值增长预期。
二、申报组织
(一)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集团和部属单位作为组织申报部门归口负责研发中心的申报组织工作。
(二)组织申报部门应根据《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交科技发〔2011〕436号)、《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交科技发〔2011〕437号)和《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厅科技字〔2011〕179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申报组织和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工作。
(三)组织申报部门原则上在每个研发方向只可组织1个申报单位参与研发中心的申报。
三、组织申报部门应在研发中心建设发展中给予明确的政策、资金的支持。通过部认定的研发中心,可向部申请一定比例补助资金,用于重点仪器设备购置和搭建工程化、产业化研究试验平台;部将在研发中心项目研发和成果推广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研发中心认定后有效期为5年。
五、请组织申报部门于2013年5月15日前(以邮戳为准),将审核同意的研发中心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另附电子文本)寄至交通运输部科技司,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
联系人:周文欢 电话:010-65292859
张 杰 电话:010-65292813
附件:研发方向及重点研发内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