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电子〔2013〕76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定点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组织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要求,对本地区违规非法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点地区还应注重核查非法产品的产地。在向我委报送非法生产销售的举报线索的同时,报送给当地公安、广电、工商等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组织所属定点生产企业全面开展自查工作。一是督促定点生产企业严格遵守国务院第129号令,严格执行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无照生产;二是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范定点生产企业换证、增项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三、定点生产企业在规范生产经营的同时,要积极提供非法及假冒生产线索,配合公安、经信、广电、工商、质检、宣传等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维护定点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根据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和企业自查情况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现场督查。
五、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于2月8日前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联系人名单及电话报我委。收集掌握非法生产销售的举报线索和定点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在2月20日前报送。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罗燕 手机:15828356913 传真:(028)86262011 邮箱:172202621@qq.com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