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2012年以来,我厅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个别地市尤其是部分县区环保局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越权审批、降级审批等违规行为,部分企业“未批先建”、“未试先投”、“久试不验”的突出问题未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规范环评文件审查审批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认真贯彻环保部5号令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09〕36号)和《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2〕24号)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规定的评价等级开展工作,严禁越权审批、降级审批。涉及铅、汞、铬、镉、砷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对既不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又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所有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报告书必须经同级(或以上)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未建立评估中心的,应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内设职能处(科)室原则上不应再组织报告书的技术评估。
对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的区域和污染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暂停受理和批准其除污染治理设施以外的新、改、扩项目的环评文件。
二、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环评变更工作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或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清洁生产水平降低或对环境的影响向不利方面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地点变更后,与拟建地不超过1公里且受影响的环境敏感点不增加的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变更后,清洁生产水平提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或对环境的影响向有利方向变化的建设项目;以及污染防治措施变更 后,能够满足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建设项目,需经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论证后报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的变更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三、认真做好环评市场监管工作
严格执行环评机构和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禁止各环评机构借证、卖证、转包或变相转包和超证经营等行为,环评合同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
报告书(表)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环评工程师资质人员负责,报告书(表)各章节、各专题应当由项目环评合同签订机构的具有上岗证的人员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评机构合作编制环评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负责,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报告书(表)技术评估会议并介绍环评内容。
环评文件须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签名,并附有项目环评合同签订机构的资质复印件和项目负责人环评工程师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环评承担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建立不合格环评文件退回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审查,不得受理存在问题的环评文件,对存在弄虚作假、数据失实、结论错误等重大问题的环评文件应及时退回建设单位,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完成重新报批,并视情况责成相关环评机构对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项目被退回的,该环评机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我厅将建议环境保护部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水平
进一步落实《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0〕898号)的要求,加强在建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建立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健全跟踪监管制度。加大对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且未重新审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同时投入试运行,主体工程擅自投入试生产;逾期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及施工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市级和扩权县环保部门应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在不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定期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不断完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采取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措施,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于部、省负责审批项目“三同时”监管,各市环保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省环境保护执法局报送上季度“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五、强化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各级环保部门应组织或委派相关人员现场对项目建设执行“三同时”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作为批准该项目试生产的依据一并存档。对达不到试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一经提交,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尽快组织审查,对于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对于具备现场验收条件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意见。严格控制参与验收的单位和人数,现场检查应轻车简从。
六、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行政许可条件应采取各种方式予以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审批和验收信息应进行网上公示,报告书项目受理公示应包括报告书简本。
严格审查环评文件和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中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采取电话回访等方式切实加强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对涉及负面舆情的项目,应充分开展调研工作,科学、严格、慎重审批。
近期各级环保部门要安排一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自查和“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规违纪审批项目情况、园区不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和环保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问题、建设单位“未批先建”、“久试不验”和“未验先投”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将本辖区检查情况报告和汇总表于4月10日前上报省厅。省厅将根据各地市环保局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