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教〔2013〕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促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良性发展,省财政整合设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为规范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包括省财政原先设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少生快富”和生育关怀资金等,以及中央财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给我省的、未指定具体用途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第二章 经费预算及分配办法
第四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不同因素的重要性与引导作用设置不同权重,以“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包括市县财力及人口等基本因素、计划生育年度目标完成因素、硬件建设等服务因素、人员培训等队伍建设因素和其他特殊因素。各项因素按百分制计算得分,各项因素、权重及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基本因素,指各地的财力状况、服务管理的人口规模等情况,占40%。
1.财力因素(80分)。按现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二类六档财政补助系数分值)取分:一类一档市县记80分,一类二档市县70分,一类三档市县60分,二类一档市县45分,二类二档市县25分,二类三档市县5分。
2.人口规模因素(20分)。按上年末户籍人口和上年6月30日公安部门登记暂住人口的合计数计算得分:50万人以下、50万-100万人、100万-150万人、150万人以上四类市县的分值分别为5分、10分、15分、20分。
基本因素得分=(财力因素得分+人口规模因素得分)×40%。
(二)目标完成因素,指各地上一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占15%。
1.计划生育率或出生人口计划(40分)。达到省计生目标管理考核要求的得满分;低于考核要求的不得分。
2.出生人口性别比(40分)。比值低于107的得满分;高于107的每高1个点减2分,扣分不封底。
3.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率(20分)。比例达到90%的得满分;低于90%则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扣分不封底。
目标完成因素得分=(计划生育率净得分+出生人口性别比净得分+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率净得分)×15%。
(三)服务硬件建设因素,考察各市县为提升计生服务能力、开展硬件设施建设的基础条件、资金安排及建设进度等情况,具体包括全省县级指导站标准化二期、省级中心镇服务站、省级“三优”指导中心、流动人口服务规范化服务中心、全员人口信息化、人口和家庭服务中心、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窗口等建设项目,占30%。
1.县级指导站标准化二期建设(40分)。取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立项或批复的,得10分;已落实购建资金并能按购建进度安排当年资金的,得15分,当年度安排资金不足的不得分;总体购建进度达到50%及以上的得15分。申报县级指导站标准化二期建设的单位按得分高低,省每年取若干个站按标准补助。已取得补助的指导站不再重复申报。
2.省级中心镇服务站(15分)。取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立项或批复的,得5分;已落实建设资金并能按建设进度安排当年资金的,得5分,当年度安排资金不足的不得分;总体建设进度达到50%及以上的得5分。申报省级中心镇服务站建设的单位,省每年按得分高低取若干个站按标准补助。
3.“三优”指导中心(5分)。取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立项或批复的,得1分;已落实建设资金并能按建设进度安排当年资金的,得2分,当年度安排资金不足的不得分;总体建设进度达到50%及以上的得2分。对申报建设“三优”指导中心的单位,省每年按得分高低取若干个站按标准补助。
4.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范化服务中心(10分)。取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立项或立项的,得2分;落实建设资金并能按建设进度安排当年资金的,得4分,当年度安排资金不足的不得分;总体建设进度达到50%及以上的得4分。对申报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范化服务中心的单位,省每年按得分高低取若干个站按标准补助。
5.全员人口信息化建设(15分)。取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立项或批复的,得5分;已落实建设资金并能按建设进度安排当年资金的,得5分;总体建设进度达到50%及以上的得5分。对申请省级专项补助的单位,省每年按得分高低取若干个单位按标准补助。
6.人口和家庭服务中心建设(10分)。取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立项或批复的,得2分;已落实建设资金并能按建设进度安排当年资金的,得4分;总体建设进度达到50%及以上的得4分。对申请省级专项补助的单位,省每年按得分高低取若干个中心按标准补助。
7.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窗口建设(5分)。已落实建设资金并能按建设进度安排当年资金的,得2分;总体建设进度达到50%及以上的得3分。对申请省级专项补助的单位,省每年按得分高低取若干个站按标准补助。
硬件建设因素得分=(县级指导站标准化二期建设净得分+省级中心镇服务站建设净得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窗口建设净得分+省级“三优”指导中心建设净得分+全员人口信息化建设净得分+人口和家庭服务中心建设净得分+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窗口建设净得分)×30%。
(四)队伍建设因素,指各地组织基层计生干部集中轮训、技术人员到省、市级医疗机构进修等情况,占7%。
组织基层计生干部集中轮训(95分)。参加集中轮训每人得0.7分。
安排技术人员到省级医疗机构进修(3分)。选派1人及以上的,得3分;未选派的不得分。
安排技术人员到市级医疗机构进修(2分)。选派1人及以上的,得2分;未选派的不得分。
队伍建设因素得分=(组织基层计生干部集中轮训净得分+安排技术人员到省级医疗机构进修净得分+安排技术人员到市级医疗机构进修净得分)×7%。
(五)其他因素,包括各市县安排国家项目配套力度、承担特殊工作任务或实现特殊、突出业绩以及自然灾害损失等情况,占8%。此因素由省财政厅、省计生委根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确定各县市得分。
省可以根据国家和省人口计生目标任务、计生事业发展变化对上述具体项目设置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经费下达和使用
第五条 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报告和当年资金申请报告、资金使用方案及相关基础数据(表式、填报要求另行制定)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
第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于每年5月底前审核、调查各地申报材料反映的相关情况和数据,并按照上述第四条规定的计分办法,计算确定对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数额。其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少生快富”和生育关怀资金按原方法和标准计算,统一下达经费。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使用时按具体用途列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相应的支出科目。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下达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30天内,及时调整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并将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除以下特别规定外,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免费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设备设施购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基层基础建设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补助支出。
(一)根据硬件建设因素分配的补助,应当首先用于省定硬件建设项目支出,不得移用。有盈余的,可调剂使用。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资金按原用途开支。
(三)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时指定的其他专门用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使用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必须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将对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暂缓专项补助经费的安排和拨付。对违反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4年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的《浙江省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4〕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