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6    浏览次数:1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pdf

       财 政 部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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