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02-06    浏览次数: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批复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请示》(粤环报〔2013〕4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文本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印发。

  二、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是继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之后,我省开展的又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水环境整治活动,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局的民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开展南粤水更清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行动计划》要求实施综合整治,确保实现“一年新进展、三年新突破、八年水更清”的工作目标,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

  三、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的主体责任,将《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要求和工程任务纳入本地区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行动计划》的实施,确保《行动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四、各地政府实施《行动计划》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省环境保护厅要牵头建立南粤水更清行动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行动计划》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于2016年6月底前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及时对远期目标和任务进行修正;检查评估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并通报各地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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