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4 日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推动我国生命科学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的发展,促进生命科学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激励我国生命科学领域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特设立“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并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由联合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捐资设立,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赞助,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承办。
第四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第五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谈家桢生命科学终身成就奖, 不定期,每名奖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谈家桢生命科学成就奖, 每年2名,每名奖金人民币250,000元;
(三)谈家桢生命科学产业化奖,每年2名,每名奖金人民币100,000元。
(四)谈家桢生命科学创新奖,每年8名,每名奖金人民币50,000元。
“谈家桢生命科学成就奖”、“谈家桢生命科学产业化奖” 和“谈家桢生命科学创新奖”根据申请人情况,没有符合条件的,经奖励委员会决议可以空缺。如果产业化奖空缺,将把名额递补给创新奖。
“谈家桢生命科学终身成就奖”有奖励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奖励委员会讨论决定,授予对我国生命科学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老一辈科学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负责奖项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
奖励委员会由出资人联合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和承办方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共同协商任命和更换。
第八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3届。
第九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对“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二) 任命和更换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确定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三) 审定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 提出完善奖励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
负责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候选人选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人选建议;
(二) 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 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终身成就奖”为荣誉奖,同一人只授一次,年龄需在70周岁以上。
“谈家桢生命科学成就奖”为成就奖,同一人只授一次,申报人选没有年龄限制。
“谈家桢生命科学产业化奖”为产业贡献奖,同一人只授一次,申报人选没有年龄限制。
“谈家桢生命科学创新奖”奖励中青年生命科学科技工作者,获奖者申报奖励时必须50周岁(含)以下。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命科学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生产的科技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均可申报谈家桢生命科学奖:
(一) 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具有原始创新成果;
(二) 在生命科学领域重大项目产业化上具有突破性成果,科研成果国内领先或达到国际水平;
(三) 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 所在企业规模效益名列全国同行前茅,或在国内外相关领域中具有显著影响地位。
第十三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评奖范围不涉及与国防秘密和国家安全相关的人才、技术和项目。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每一年度的评奖程序和细则,由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申请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 具有合法资格高等院校有关专业的院系;
(二) 科研院所;
(三) 相关专业领域的企业;
(四) 相关专业领域的行业协会或者学术协会;
(五) 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科技专家。
第十七条 符合第十六条的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申请人;推荐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在指定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作出认定获奖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的建议。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的决议。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奖励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为申请人,在奖励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委员会讨论该奖项时应予回避。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奖励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主审人。
第二十一条 谈家桢生命科学奖获奖由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研究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谈家桢生命科学奖的,由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19日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表决通过。2012年12月14日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奖励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