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发布日期:2013-02-06    浏览次数:4

  2月5日,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我省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将被进行约谈。

  《制度》指出,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未履行或未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下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约见告诫谈话。约谈主体及对象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各市(州)政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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