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宿松县水产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填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组织申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及时动员,明确专人,规范填写。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各县报送的《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并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13〕63号)要求上报省农委。
二、统一标准,规范填写
1.根据农业部渔业局要求,我省养殖渔船补助用油系数调整为0.225吨/千瓦,即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吨)=养殖机动渔船补助总功率核定数(千瓦)×0.225吨/千瓦。
2.新《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格式中增加了“养殖渔船船主”和“养殖机动渔船补助总功率核定数(千瓦)”内容,务必要填写完整。
3.要严格审查养殖证持有者和养殖渔船船主的关系,确认养殖证是否录入中国渔政指挥系统,确认养殖渔船为养殖生产服务。
请各地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逐级做好申报材料的填报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使中央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 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