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交通部 »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7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五条的要求,为指导、规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按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认真准备各项备案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材料复印件等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甲级评价机构,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乙级评价机构,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直接向注册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表同上)。

  三、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评价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公布。

  联系电话:部水运局港口处,010-65292627

  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备案材料清单

  附件2:安全评价机构备案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4月26日

  附件:

  附件1 安全评价机构备案材料清单.doc
  附件2 安全评价机构备案表.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