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垃圾焚烧发电厂执行垃圾发电标杆电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7    浏览次数:6

2013年1月22日  川发改价格函〔2013〕94号

 

省电力公司:

  根据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29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已投产垃圾焚烧发电厂2012年四季度执行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我委核实,2012年四季度,洛带垃圾焚烧发电厂和九江环保发电厂垃圾处理量分别为112875吨和208388吨,按国家规定折算上网电量分别为3160.5万千瓦时和5834.9万千瓦时,均高于电厂实际上网电量。达州佳境环保发电厂于2012年11月中旬并网发电,至12月底垃圾处理量为23349吨,折算上网电量653.8万千瓦时,高于电厂实际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有关规定,上述三家电厂2012年四季度全部上网电量均按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执行。请省电力公司补付价差电费。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