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委考核,决定批准陈丽君等13名同志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颁发《种子检验员证》;批准胡大明等3名同志增加种子检验员类别,变更其《种子检验员证》中有关类别的内容;同意王丽华等29名同志《种子检验员证》通过定期审查。
陆马全等15名同志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种子检验工作,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注销其《种子检验员证》。
特此公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1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委考核,决定批准陈丽君等13名同志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颁发《种子检验员证》;批准胡大明等3名同志增加种子检验员类别,变更其《种子检验员证》中有关类别的内容;同意王丽华等29名同志《种子检验员证》通过定期审查。
陆马全等15名同志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种子检验工作,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注销其《种子检验员证》。
特此公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