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上海市 » 农委 » 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发布日期:2013-02-16    浏览次数: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委考核,决定批准陈丽君等13名同志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颁发《种子检验员证》;批准胡大明等3名同志增加种子检验员类别,变更其《种子检验员证》中有关类别的内容;同意王丽华等29名同志《种子检验员证》通过定期审查。

  陆马全等15名同志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种子检验工作,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注销其《种子检验员证》。

  特此公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1月15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