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日期:2013-02-16    浏览次数:2

  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ATA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和《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因公护照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财政票据工本费等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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