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16    浏览次数:4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永川府发〔201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2〕107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现将调整后的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重点救助人员,在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增加救助金额。凡残疾人员由原每人每月2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30元;一、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此五类人员若有交叉,不重复计算),享受城市低保的由原每人每月35元增加到每人每月45元,享受农村低保的由原每人每月2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30元。

  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参照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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