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16    浏览次数:6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12〕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

 

  南川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和<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渝办发〔2012〕206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南川府发〔2012〕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川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南川区政府为促进南川区民营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按照“程序规范、精简高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总体要求,资金安排坚持解决企业当前困难、促进税收增长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相结合;力争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促进民营企业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上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下列组成:

  (一)市财政切块安排南川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安排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注册地在南川区的民营企业(包括中小微民营企业)。优先安排技术创新型、加工制造型、生产服务型民营企业,重点支持方向为:

  (一)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我区实体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材料等引进和应用的项目。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且列入年度全区重点项目计划、市级行业重点项目计划和区级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新产品项目。重点资助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设计,以及市场增长快、税收贡献大的新产品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列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三)技术创新项目。重点资助行业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制开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体验中心、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独立研发公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企业自主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四)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优先支持促进产业链发展的配套项目。

  (五)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的困难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项目。

  (六)市场开拓项目。重点支持企业采购本地产品、生产资料和参加国内外展会,鼓励在南川建立营销结算中心,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及开拓国内外市场的项目。

  (七)上市企业重组扶持项目。重点支持上市企业在国内外实施并购、重组的项目。

  (八)“走出去”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投资境外资源性项目、高科技项目,布局生产研发基地项目,以及实际对外投资金额200万美元以上,且产值在南川体现,税收在南川结算的业主项目。

  (九)新创办企业项目。重点支持新创办企业租用经营场地、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鼓励小微企业进园区、入基地发展。

  (十)商贸流通物流项目。重点支持物流配送、商贸网络建设、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会展及其他生活服务业等项目。

  (十一)农业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产品市场开拓等项目。

  (十二)增长快、贡献大的企业。重点支持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快、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十三)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十四)园区小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十五)其他鼓励类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实体经济,原则上70%以上的资金用于工业发展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补助和投资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一)投资补助项目。投资补助实行分类、分档资助,主要包括新产品研发设计、技术创新等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原则上控制在投资概算的20%以内,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技改项目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的纳税总额;对税收增长贡献突出的企业承担的重大研发项目,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二)贷款贴息项目。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该年度利息的50%,同时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的纳税总额,且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担保补助项目。单个项目的担保贷款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担保费的50%,同时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的纳税总额,且担保费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资料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种形式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四)在当年度未获得过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投资补助类项目。(1)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方案和计划;(2)发生费用的预算;(3)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4)就业、纳税及专利证明;(5)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贷款贴息项目。(1)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2)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3)项目实施进度的说明材料;(4)就业、纳税证明;(5)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成立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审补委),负责项目的申报及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

  (一)申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重庆市南川区审补委办公室申报。咨询电话:71422725。

  (二)资格审查。区审补委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相关资料。

  (三)分类审核。区审补委办公室按季度将企业申报资料分送区对口部门审查,区对口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包括是否推荐、补助金额建议等)和申报的资料文件返回区审补委办公室。

  (四)项目审批。根据区对口部门提出的意见,区审补委办公室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区审补委审批。区审补委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审议,确定拟支持项目。

  (五)网上公示。在项目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由区审补委办公室将拟支持项目在“重庆市南川区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cqnc.gov.cn/)或南川日报上公示5天。

  (六)计划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发改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七)资金拨付。根据资金计划,区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区审补委主任由分管工业经济的副区长担任,区审补委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由区经信委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工商联、区微企办为审补委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区审补委统筹协调,区级对口部门组织实施,并跟踪检查、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送区审补委备案。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补助的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区对口部门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区对口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区审补委报送年度项目绩效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纪检监察部门对资金管理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区审补委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机制,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上报区政府和市审补委。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区审补委批准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区审补委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局。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偷、漏税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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