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16    浏览次数:4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梁平府发〔2012〕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医疗救助水平要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五)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要加强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医保保险)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的服务工作,推进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申请救助对象的审查,承办申请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材料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孤儿。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具体包括:享受民政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含享受优待金且无工作单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7—10级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民政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享受民政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具体包括:民政部门建档的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城镇中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享受40%定期救济人员、在职参军入伍返乡人员,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门诊医疗救助、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资助参保。从201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乡镇民政办(街道民政科)负责通知本人在户口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人每年给予24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自付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120元,门诊救助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三)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自付费用,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自付费用,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10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263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万元。

  本条所规定的资助参保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和救助基金量的多少,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作适时调整,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工伤、交通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引起的疾病。

  (二)器官移植、康复治疗以及在不属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等。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只对城乡救助对象因病治疗,在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救助。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不在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已报销的费用;

  (三)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第八条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资助参保的申请审批程序。每年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期间,医疗救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向乡镇(街道)社保所申请参保,并提出资助申请,由乡镇民政办(街道民政科)对参保对象的资助资格进行现场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由社保所按规定只收取扣除资助标准后的个人应缴纳费用,并将参保资助人员信息汇总后,分别报县医保局和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将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资助人员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

  (二)门诊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审批程序。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的对象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于每年11月底前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民政办(街道民政科)初审后,于12月5日前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重大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按住院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三)住院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由救助对象在出院结账前凭住院通知单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申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第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

  (一)资助参保资金支付。用于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的资金,由县民政局审定后,县财政局凭民政局审定的金额在每年1月将参保资助金直接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县医保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二)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门诊医疗救助金和住院医疗救助金,由就诊医院于每月下旬将垫付的救助资金汇总后,连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报销申报拨付手续(加盖医院公章),提交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无误后于次月上旬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将医院垫付的医疗救助金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账户。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县外市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按重庆市的规定通过市医保结算平台进行结算。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建立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上级拨入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从2013年起,县财政每年按上年市级下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总额的15%预算安排本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五)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并专帐核算,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市级下拨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及县本级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划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县财政局要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民政局要建立资助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等明细台帐,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结算。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确认。

  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与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相一致。县民政局要与其签订医疗救助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承担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设立定点服务机构并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或人员违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查处,处以医疗救助金额1-3倍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服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肃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获得医疗救助的年度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时间同步,原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1年7月24日梁平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梁平府发〔201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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