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2〕1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
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
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5元。
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重点救助人员,在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增加救助金额。救助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对象
1.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每人每月享受45元;
2.一、二级重残人员每人每月享受75元;
3.普通残疾人员每人每月享受30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
1.普通残疾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每人每月享受30元;
2.一、二级重残人员每人每月享受60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对象中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等五类人员若有交叉,不重复计算。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不变。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抓紧贯彻落实,让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