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要求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意见》明确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牵头主管部门为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各地依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全面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资产管理台账和资源管理台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经济收支、资产、资源统一纳入账内管理。对国家投资、社会捐赠、集体和农民筹资筹劳等多渠道筹资建设形成的产权不清的资产,要明晰产权;国家无偿投资形成的由村上管理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全部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
《意见》要求,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加大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社会捐赠物资管理使用、“三资”经营收益分配、农民群众关注的集体“三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专项审计力度。要求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采取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方式,经营集体资金、盘活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积极探索将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新型合作组织的投资、扶持、奖励补助等项目资金,转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份的途径,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推动资金,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甘肃日报 记者王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