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严格烟花爆竹标准化创建达标和行政许可程序规范运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17    浏览次数:4

各烟花爆竹产地设区市安监局:

  为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标准化创建及第三轮行政许可工作,严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条件审查关,严格烟花爆竹标准化创建达标评审和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省安监局将标准化评审流程与行政许可工作流程相结合,制定了《江西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标准化申报-评审-公告和行政许可程序规范运转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12〕392号)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条件标准》,按照全面统筹和上下协调的原则实行标准化工作与第三轮行政许可工作有机结合,既要符合行政许可依法规范的要求,又要符合简化操作的要求;坚持试点先行、企业不达标不通过许可和标准化不走过场三个着力点的标准化创建基本工作思路,各地应根据我省标准化创建安全条件、安全管理、安全文化三大标准体系和标准化创建达标基本要素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本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标准化创建工作。

  二,已取得第二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013年底原则上应完成标准化创建工作。已取得第二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2个月前经所在地县(区)安监部门审核后向设区市安监局提出第二轮许可标准化创建申请,由设区市安监局审核后向省安监局备案。即可按照本工作流程进入标准化全面创建和行政许可规范程序操作运行。对在第二轮许可有效期内提前通过标准化创建达标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申请第三轮延期换证时,只需经省、市安监部门现场审查标准化达标持续稳定情况通过后,即可持标准化达标证书直接换发新一轮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取得第二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4号)规定,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安监局办证窗口申请登记办理延期手续。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而又未能通过标准化创建达标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省安监局一律不予许可换发证。

  三、在对企业进行设计、设计审查、评价(评审)以及综合验收审查过程中,要重点把关解决企业安全设施与产能配套、中转和辅助性工库房与产能配套的问题。标准化创建不仅是企业管理水平及软件建设的大提升,更是企业安全硬件基础条件的又一次脱胎换骨的大提升。要坚决杜绝因迁就企业而人为将高危险等级工房改为低危险等级工房或无药工房,从而形成危险工序中工房之间安全距离达标的假象,对所有不合规范要求的和对照工艺流程多余的工房必须严格要求企业一律予以拆除。对因应用“五新”可能导致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大幅度改变的和引火线、黑火药、礼花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具体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以及原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计和建设上存在明显缺陷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进行设计和设计审查把关,并严格据此高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县(区)安监部门及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标准化申报-评审-公告和行政许可程序规范运转工作流程

  江西省安监局

  2013年2月7日

 

  江西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标准化申报-评审-公告和行政许可程序规范运转工作流程

  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标准化创建和许可工作按照设计、设计审查、建设改造、标准化全面创建、评价评审、验收审查、联审确定、发证授牌公告的工作流程进行。

  一、设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经县(区)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向设区市安监局提出标准化创建申请并经省安监局备案后,按照《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12〕392号)确认的设计适用范围,自主选择按赣安监管花炮字〔2012〕392号文件要求设立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设计审查

  烟花爆竹设计单位按照《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12〕392号)的要求设立。设计单位应与企业签订设计合同,并严格按照《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条件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并承担设计责任。设计单位对企业出具针对该企业整改提升及创建达标的详细设计方案(图纸),经企业签字确认,由企业向省安监局提出设计审查申请。省安监局随机选择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照安全生产条件标准结合企业现场严格进行设计审查把关,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提交设计单位和生产企业,同时提交省、市、县安监部门备案。设计单位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对设计方案(图纸)进行调整并经专家组设计审查人员在设计方案(图纸)上签字同意后,该设计方案(图纸)方可交与企业作为整改依据进行建设改造。专家组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图纸)同时提交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备案。设计单位应切实指导企业按照设计方案(图纸)和专家组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市、县安监部门严格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设计方案(图纸)和专家组审查意见进行建设改造。

  三、建设改造及标准化全面创建

  企业完成设计审查后,按照专家组审查签字确认通过后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建设改造。建设改造期间,由省安监局暂时收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期间企业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同时严格按照《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条件标准》安全条件、安全管理、安全文化创建三大体系和基本要素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化全面系统创建,并确保按期完成创建并达标。建设改造及标准化全面创建完成后,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对照《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条件标准》进行自评,确定自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一式两份,同时分别提交省烟花爆竹标准化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备案和评价(评审)机构。评价(评审)机构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主选择。

  四、评价评审

  烟花爆竹标准化评审单位按照《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12〕392号)的相关要求设立。

  评价(评审)机构应与企业签订合同。评价(评审)机构不得参与企业设计工作,只对企业整改后的安全条件现状评价及标准化创建达标评审负责,其人员不得同时在设计单位和评价机构中交叉任职。在企业建设改造及标准化全面创建完成后,企业可自主选择评价(评审)机构进行评价评审。企业标准化创建评审和许可安全条件评价工作同步进行,评价(评审)机构按照《评价导则》及《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条件标准》的要求,对企业提出合理性完善意见,并督促企业对照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化创建工作。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创建达标的企业,评价(评审)机构提出评价评审结论及标准化分级建议,并确保评价质量,对其评价内容、结论真实性负责。

  五、验收审查

  (一)市级初审。企业建设改造及标准化创建完成、并经评价(评审)单位进行评价评审提出评价评审结论及标准化分级建议后,应当先向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提出验收审查申请,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安监局收到企业提交的验收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企业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省安监局。

  (二)验收审查。省安监局烟花爆竹处收到设区市安监局初审企业资料后,经省安监局烟花爆竹处内部运转程序上报至省安监局分管领导,由省安监局分管领导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例会决定,并由省烟花爆竹标准化考评领导小组秘书处组织省、市、县安监部门对照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及标准化创建三大内容体系,对照评价评审报告以及设计审查意见,对企业安全条件及标准化创建情况进行联合验收审查,并提出验收审查意见和标准化初步定级意见。

  六、联审确定

  申请通过验收审查后,省安监局应书面经设区市安监局通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再正式向省安监局提交企业许可及标准化评审整套申请资料,同时在省安监局局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企业端)进行行政许可网上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关电子版资料。省安监局办证大厅对企业的纸质资料、网上电子资料同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省安监局办证大厅正式受理后转交烟花爆竹处,烟花爆竹处在规定时限完成处室审查,并提请省安监局分管领导组织召开联审会议进行综合审查,决定企业是否通过行政许可和是否通过标准化达标并确定标准化分级。

  七、发证授牌公告

  烟花爆竹标准化企业分级编号、标准化牌匾和行政许可证号由省安监局统一向国家安监总局申领。

  对通过联审会议审查并决定行政许可和标准化创建分级的企业,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由省安监局依法依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省安监局统一公告。标准化创建达标企业按以下原则进行发证公告: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级安监部门公告并颁发证书和牌匾,标准化三级企业由设区市安监部门公告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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