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兽药生产管理,明确兽药GMP验收相关信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自2013年6月1日施行,2013年6月1日后新开办的兽药企业,按该标准实施验收;2013年6月1日前已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兽药企业,申请变更、换发证书时,按该标准实施验收。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4月28日
附件:
2013GG1934.CEB
氟苯尼考制剂中非法添加磺胺检查方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