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2013-02-17    浏览次数:2

  一是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12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11年抚恤标准基础上,按两部提标标准增加;二是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的每年分别提高1570元、1350元、1270元;农村的分别提高900元、860元、830元;三是红军失散人员每年提高1550元;四是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年分别提高600元和420元;五是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年提高420元。上述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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