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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9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3年1月23日,部颁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危规》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宣传工作

  《危规》适应我国道路运输业快速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了基础支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危规》的培训学习工作,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通过集中学习,全面准确理解《危规》的各项要求;要切实加大对《危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规》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使广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危规》实施的必要性,了解其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确保《危规》的顺利实施。同时,要以《危规》宣传贯彻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日常监管,保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稳定运行。

  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

  自2013年7月1日起,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危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许可申请、核实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为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工作,部制定了有关申请、许可表格及文书样本。根据《危规》的第十条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附件1),根据第十一条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附件2),根据第十二条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和《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根据第十四条制定了《“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样式》(附件5)。

  三、做好已许可企业(单位)的复查工作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危规》的许可条件要求,对已许可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集中进行复查,符合《危规》许可条件的,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不符合《危规》许可条件的,要求其于2015年7月1日前达到许可条件要求。届时仍达不到许可要求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危规》第68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66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复查工作,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档案。请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填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复查情况表》(见附件6),于2015年7月1日前报部道路运输司。

  四、其他有关工作

  1.根据《危规》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相关要求,请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电话、举报电话,并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关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培训大纲的制定以及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等工作安排,部将另行通知。在颁(换)发证件工作完成之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此为由对企业或从业人员进行处罚。

  部道路运输司联系人:严季,电话:010-65292784

  附件: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5.“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样式

  6.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复查情况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5月13日


文档附件:
 
  1. 附件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doc
     
  2. 附件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doc
     
  3. 附件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4. 附件4: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5. 附件5:“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样式.doc
     
  6. 附件6: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复查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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