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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2014年前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指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等)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货币捐赠收入,省财政将按1:1的比例安排配比资金。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不予安排配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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